被证明是法盲

九月 20th, 2006 in 我的日记 暂无评论 »

还好不是所有的人都是。经过专家点拨,我对这两天发的几篇文中所提到的事实在法律层面上有了新的认识。前两天误导了各位读文的朋友,抱歉。

首先看看新浪这条消息——北京全面清查出租房 房客无暂住证房东将受严惩。来源是新京报,北京一家颇有名气的报纸,本来阅读人数就众多,再加上新浪这么一登,弄得人尽皆知。可是新闻中所公布的“严惩”措施却令人疑窦丛生。

“从即日起,出租房主如未按规定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将受到当场法制教育,并被处以治安处罚;房客如没有身份证件,或者没在派出所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罚款200元至500元;房客如无《暂住证》,责令其立即退房,与房主解除租赁关系,没收房主出租房屋所得,并处房屋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双方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主发现房客有违法行为没制止、报警,予以警告,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要是按新闻上的说法这么罚下来,被查处的房东肯定得被罚个万儿八千的。谁给他们这么大的权力?罚款也要按照法律来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罚款都是名不正言不顺的非法行为。有兴趣的读读这两部法就知道了,我时间有限,就不多写了。本来逻辑思维就不是我的强项,大家就凑合看吧。

至于那个谈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纯粹是无稽之谈。最后一句说:“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什么是“法律、行政法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吗?答案是否定的。它只是一个市政府颁布的普通规定而已。包括我前面转载的两篇《规定》都是如此,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如果这件案例是真实的,那么办案的律师和法官等等相关人员都“如题所示”了。

这下我就安心了。暂住证的办理也正在进行中,希望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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